#警局與法院 #正義之聲 #特教真相
人本教育基金會與班級家長兩造貼文總整理:
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9/vs.html
陳老師與王助理員終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還我老師,還我孩子受教權。"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spe.ckps.hc/posts/2377950168989290
"特教真相"部落格: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9/blog-post.html
繼十位連署家長收到不起訴書後,
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7/blog-post_52.html
陳老師與王助理員也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https://reurl.cc/QbVzKZ
投訴家長於五月份,將十天的密錄音檔,
極盡所能找出能提告的內容,都找出來,
共告了四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第304中第1項之強制罪、
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而應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斷)
等四條刑法。
我以下摘錄部份不起訴書內容供大家參考:
1.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之公然侮辱罪,
……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
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
亦即,
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
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
仍非屬本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依該等對話內容觀之,
顯係被告2人間或與其他成年人間,
私下聊天時
對於告訴人2人抱怨、批評之詞。
……其餘錄音中
亦未明顯有其他非對話當事人
之第三人在場見聞;
另依告訴人2人於警詢時指述,
上開各該對話
係其等在被害人書包內
放置錄音設備所錄及。
綜上所述,
依被告2人為上開各該對話之地點、
情境等客觀因素觀之,
應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
「公然」要件不符,
亦難認其等主觀上具有
將此等聊天時私下對談之言論
公諸於眾、使第三人得悉
而藉以貶低告訴人2人
之社會上評價與人格之主觀犯意。
2.
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上開錄音檔案僅有聲音,
而無影像,
從錄音對話內容
尚無法認定被告2人
確有以強暴或脅迫之方式
壓制被害人自由之行為,
且從錄音對話中可知
被害人當時
確有以手抓被告王頭髮,
致被告王失控吼叫之情形。
……縱被告2人確有抓住被害人
或與其為身體接觸之行為,
然依上開錄音所示現場情狀,
綜合考量其等行為之強度、
時間之久暫、所欲達成目的
暨其手段與目的間之合理關聯程度,
尚難認已達具有刑法強制罪違法性,
而需以刑事責任處罰之程度。
以對強制罪違法性之判斷,
應就強暴、脅迫之手段
與強制目的兩者彼此之關係
是否具有關連性為判斷,
且行為人所為之強制行為
如果只是造成輕微之影響,
則此種強制行為
仍不具應以國家刑罰權
加以制裁之可非難性,
即不得逕以強制罪相繩,
以避免造成一般人民
在生活中動輒得咎之情形。
……倘若行為人
欠缺損害他人利益之要件,
即與各該罪之構成要件相間,
尚不得逕以
違反該法之刑罰規定相繩。
3.
誹謗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部分
……縱認被告2人
確有將上揭影像提供予上開人員觀覽,
然上開人員或係建功國小管理人員,
或係平時與該校合作提供諮詢之心理醫師,
且該影像嗣後亦未遭惡意流出
或為其他不法目的之使用,
是被告2人之行為僅係為說明
被害人身心狀況
或為自身遭指控之辯駁,
尚難認客觀上
有何損害他人利益
及主觀上有何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可言。
4.
……綜上所述,
本件依暨有卷證,
尚難認被告2人前揭各該行為
與告訴意旨所指各該罪嫌之構成要件相符,
自無從逕以該等罪責相繩。
據說這次提告投訴家長有拿出10天的錄音檔,
檢察官還是判不起訴,
真是遲來的正義。
投訴家長即使拿出10天的秘密錄音內容,
檢察官還是判定陳老師和王阿姨無罪,
判定無犯罪之實,
也沒犯罪之意,
更判定小孩並未有被傷害之實,
但學校卻因受到人本、
投訴家長及教育處的壓力,
給陳老師判了記過處分,
而市政府把王助理員立即解聘了,
你們說這樣公平嗎?
現在第三方的申評委員會
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9/blog-post_8.html
認定懲處陳老師等人的證據
及程序有極大問題,
檢察署認定陳老師與王助理員無罪,
但是人本與投訴家長還是持續追殺,
我還聽到消息,
教育處特前科不滿李議員質詢(質詢1、質詢2),
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5/1.html
還煽動其他人對李議員……。
在這不起訴書中,
我感觸最深的,
就是這句話「動輒得咎」。
人本及投訴家長
以手上握有的十天密錄音檔,
擷取片段,
再透過
說謊: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5/blog-post_20.html
移花接木: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7/blog-post_91.html
甚至故意張冠李戴: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8/blog-post_20.html
羅織各項罪名,
再散佈在網路上,欺騙社會大眾,
人本教育基金會與班級家長兩造貼文總整理:
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9/vs.html
陳老師與王助理員終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還我老師,還我孩子受教權。"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spe.ckps.hc/posts/2377950168989290
"特教真相"部落格: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9/blog-post.html
繼十位連署家長收到不起訴書後,
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7/blog-post_52.html
陳老師與王助理員也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https://reurl.cc/QbVzKZ
投訴家長於五月份,將十天的密錄音檔,
極盡所能找出能提告的內容,都找出來,
共告了四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第304中第1項之強制罪、
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而應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斷)
等四條刑法。
我以下摘錄部份不起訴書內容供大家參考:
1.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之公然侮辱罪,
……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
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
亦即,
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
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
仍非屬本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依該等對話內容觀之,
顯係被告2人間或與其他成年人間,
私下聊天時
對於告訴人2人抱怨、批評之詞。
……其餘錄音中
亦未明顯有其他非對話當事人
之第三人在場見聞;
另依告訴人2人於警詢時指述,
上開各該對話
係其等在被害人書包內
放置錄音設備所錄及。
綜上所述,
依被告2人為上開各該對話之地點、
情境等客觀因素觀之,
應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
「公然」要件不符,
亦難認其等主觀上具有
將此等聊天時私下對談之言論
公諸於眾、使第三人得悉
而藉以貶低告訴人2人
之社會上評價與人格之主觀犯意。
2.
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上開錄音檔案僅有聲音,
而無影像,
從錄音對話內容
尚無法認定被告2人
確有以強暴或脅迫之方式
壓制被害人自由之行為,
且從錄音對話中可知
被害人當時
確有以手抓被告王頭髮,
致被告王失控吼叫之情形。
……縱被告2人確有抓住被害人
或與其為身體接觸之行為,
然依上開錄音所示現場情狀,
綜合考量其等行為之強度、
時間之久暫、所欲達成目的
暨其手段與目的間之合理關聯程度,
尚難認已達具有刑法強制罪違法性,
而需以刑事責任處罰之程度。
以對強制罪違法性之判斷,
應就強暴、脅迫之手段
與強制目的兩者彼此之關係
是否具有關連性為判斷,
且行為人所為之強制行為
如果只是造成輕微之影響,
則此種強制行為
仍不具應以國家刑罰權
加以制裁之可非難性,
即不得逕以強制罪相繩,
以避免造成一般人民
在生活中動輒得咎之情形。
……倘若行為人
欠缺損害他人利益之要件,
即與各該罪之構成要件相間,
尚不得逕以
違反該法之刑罰規定相繩。
3.
誹謗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部分
……縱認被告2人
確有將上揭影像提供予上開人員觀覽,
然上開人員或係建功國小管理人員,
或係平時與該校合作提供諮詢之心理醫師,
且該影像嗣後亦未遭惡意流出
或為其他不法目的之使用,
是被告2人之行為僅係為說明
被害人身心狀況
或為自身遭指控之辯駁,
尚難認客觀上
有何損害他人利益
及主觀上有何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可言。
4.
……綜上所述,
本件依暨有卷證,
尚難認被告2人前揭各該行為
與告訴意旨所指各該罪嫌之構成要件相符,
自無從逕以該等罪責相繩。
據說這次提告投訴家長有拿出10天的錄音檔,
檢察官還是判不起訴,
真是遲來的正義。
投訴家長即使拿出10天的秘密錄音內容,
檢察官還是判定陳老師和王阿姨無罪,
判定無犯罪之實,
也沒犯罪之意,
更判定小孩並未有被傷害之實,
但學校卻因受到人本、
投訴家長及教育處的壓力,
給陳老師判了記過處分,
而市政府把王助理員立即解聘了,
你們說這樣公平嗎?
現在第三方的申評委員會
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9/blog-post_8.html
認定懲處陳老師等人的證據
及程序有極大問題,
檢察署認定陳老師與王助理員無罪,
但是人本與投訴家長還是持續追殺,
我還聽到消息,
教育處特前科不滿李議員質詢(質詢1、質詢2),
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5/1.html
還煽動其他人對李議員……。
在這不起訴書中,
我感觸最深的,
就是這句話「動輒得咎」。
人本及投訴家長
以手上握有的十天密錄音檔,
擷取片段,
再透過
說謊: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5/blog-post_20.html
移花接木: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7/blog-post_91.html
甚至故意張冠李戴:https://speckpshc.blogspot.com/2019/08/blog-post_20.html
羅織各項罪名,
再散佈在網路上,欺騙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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